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略)
(二)服务地点:(略)
(三)采购需求:(略)
(四)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略)
(五)预算金额:(略)
二、商务技术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核心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5.《食品加工、销售卫生“五四”制度》。
(二)服务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且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上岗,严禁使用过期健康证明,成交供应商应建立并妥善保管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2.严格执行“五病调离制度”:(略)
3.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思想端正、责任心强。
4.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卡,着装保持干净卫生;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5.各岗位人员应持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所有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均应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处完成登记备案,留存备案记录。
三、售后服务
(一)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订单载明的全部商品,并明确标注各商品的质量标准及保质期限。
(二)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商品存在缺陷的,成交供应商必须为采购人提供免费包换、包退服务,质量问题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退换货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成交供应商未按前述时限完成退换货,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罚款、对第三方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行为导致采购人被行政处罚,供应商应负责缴纳罚款并消除影响。
(三)成交供应商须在“三包”责任范围内,无偿向采购人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材料;商品质量保证期取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明示的质量保证期的最长时限,无前述标准或明示期限的,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略)个月。
(四)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的住所、联系人信息及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四、项目要求
(一)本项目所有采购商品的价格,均参照丹东市域内福春农贸市场、海燕农贸市场、水产农贸市场、伟豪市场、福民农贸大市场、客来多综合大市场、桃源大市场、四道桥水产大厅、八街市场、铁成家园农贸市场、三道沟综合大市场、长隆市场、庆鑫大市场(学子园店)等大型农贸市场当日同档次主副食品的平均价格作为结算基准价。结算基准价计算方式:(略)
(二)结算基准价的调整:(略)
(三)合同履行期限:(略)
(四)付款方式:(略)
五、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提供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成交供应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行为,或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履约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后,成交供应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为保障机关食堂正常运转,原供应商应配合完成过渡期的临时供应,相关费用按原合同单价结算。同时,采购人有权立即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中标标的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采购人根据实际用餐需求,于食材供应前1日通过电话等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具体食材需求量(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当日食材采购金额以当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有权根据食材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米、面、油、禽类、肉类等耐储食材进行集中采购并仓储,采购人无需对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周期内的食材供应总金额作出任何保底承诺,成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因食材需求量波动产生的一切经营风险。
(六)履约保证金:(略)
六、食品安全责任与赔偿
(一)供应商承诺:(略)
(二)连带与追偿:(略)
(三)惩罚性赔偿:(略)
(四)保险要求:(略)
七、验收程序与异议处理
(一)时限:(略)
(二)记录:(略)
(三)异议:(略)
八、食品质量要求
(一)食材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类)
1. 猪牛羊肉类:(略)
2. 水产类:(略)
3. 鸡鸭肉类:(略)
4. 蛋类:(略)
5. 奶制品:(略)
6. 粮油:(略)
7. 调料类:(略)
8. 蔬菜类:(略)
9. 水果类:(略)
(二)食材总体要求
1.食材来源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食材(包括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禽类、米面杂粮类、食用油类、蛋类、干调类等)的来源合法、清晰、可追溯,所有食材必须来源于经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加工企业、定点屠宰场地及大型专业农产品流通市场;所有食材均需纳入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并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食材溯源证明材料。
2.食材包装要求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略))的强制性要求,标签应清晰标注以下内容:(略)
3.食材质量通用要求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现行有效的食品质量、卫生、环保类强制性标准,同时符合食材出厂检验标准及本项目采购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出示食材的质量检测报告、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对有保质期限的食材,供货时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需进行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完成粗加工,或自带合格加工工具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加工。
(三) 大米质量专项要求
1.规格要求:(略)
2.质量要求:(略)
3.包装要求:(略)
(四) 豆油质量专项要求
1.规格要求:(略)
2.质量要求:(略)
3.品牌要求:(略)
(五) 面粉质量专项要求
1.规格要求:(略)
2.质量标准:(略)
3.质量要求:(略)
4.包装要求:(略)
(六) 蔬菜及肉蛋类质量专项标准
1.肉禽蛋水产类:
1.1每批次鲜肉类、鲜骨类食材,应保持良好的外观及相应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肉类质量安全标准,无异味、无腐烂变质;必须为政府定点肉联厂生产的放心肉,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放心肉证明及当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分割牛羊肉供货时,成交供应商应逐次提供牛羊肉分割合格证明;鲜肉类食材应保证每日新鲜、无异味,并明确标注保鲜期限。
1.1.1猪肉色泽:(略)
1.1.2排骨要整块通排,去腿骨,要一级鲜度。色泽:(略)
1.1.3牛肉色泽:(略)
1.1.4羊肉色泽:(略)
1.1.5鸡肉、鸭肉规格要求:(略)
1.1.6其他肉类:(略)
1.2冷冻肉类质量要求:(略)
1.3水产类质量要求:(略)
1.3.1鲤鱼:(略)
1.3.2草鱼:(略)
1.3.3鲜虾:(略)
1.3.4带鱼:(略)
1.3.5鲅鱼:(略)
1.3.6小黄花鱼:(略)
1.3.7其他水产品:(略)
1.3.8其余标准:(略)
2.瓜果蔬菜类
2.1通用质量要求:(略)
2.2叶菜类:(略)
2.3茄果类:(略)
2.4瓜果类:(略)
2.5根菜类:(略)
2.6薯芋类:(略)
2.7葱、蒜、韭菜、洋葱等,同一批次食材为同一品种规格,葱、青蒜类可保留干净须根;葱、蒜、韭菜不带老叶,蒜头、洋葱去根、去桔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
2.8豆类:(略)
2.9水生菜类:(略)
2.(略)食用菌类:(略)
2.(略)芽苗类:(略)
3.干货杂粮类
3.1干货制品:(略)
3.2散装豆类:(略)
4.杂粮:(略)
5.其他副食品类
5.1蛋类:(略)
5.2豆腐:(略)
5.3腐竹:(略)
5.4豆芽:(略)
5.5干豆腐:(略)
5.6素鸡:(略)
5.7辛辣料:(略)
(七)其他调味品
成交供应商须在正规厂家进货,严格把控调味品质量,确保保质保量,进货凭证须真实、完整、有效,随时接受采购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所列要求)
(八)奶制品
成交供应商须在正规厂家进货,严格把控奶制品质量,确保保质保量、新鲜无变质,进货凭证须真实、完整、有效,随时接受采购人查验。奶制品供货时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2/3。
(九)执行标准
本项目所有食材质量、检测及相关操作,均须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标准),若国家及行业发布更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1.肉类标准:(略)
2.肉类检测标准:(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将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函中填写的邮箱内; 2.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略)-(略)-(略)),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4.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采购文件),备份文件在开标当天,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至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同时准备电子响应文件、电子文件(U 盘)一致性承诺函,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参会代表必须按时到达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备份文件,参与采购活动。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 号)。若系统突发故障需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则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 5.响应文件开启,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交易中心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略)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6.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