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承租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在挂牌期间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或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因办理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应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4.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方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移交租赁合同。 5.转让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落实解决。 6.转让标的按交付时现状移交,其中转让标的的面积以现房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如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 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关于标的过户的要求等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略).现场勘查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