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发送招标文件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做出答复;若异议和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按照2.3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做出相应承诺。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相关服务计划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各类报表中反映的财务状况数据应当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若没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资料。
3.5.3“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不符合4.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的。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 合同授予
7.1定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略)%。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l)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单位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果有)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
财务能力要求 |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供货业绩要求 |
履约信用要求 |
其他要求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 是否按要求提供 |
1.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中标
2.评审标准
详见本招标文件前三章所述要求
3.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2.详细评审;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1初步评审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从投标人基本资质、产品质量、财务状况、供货业绩、信誉状况、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2详细评审
3.2.1技术答疑
3.2.1.1投标人向评标小组作技术陈述;
3.2.1.1.1投标人须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所报价货物技术参数、技术性能等向评标小组专家进行技术陈述。
3.2.1.1.2评标小组专家依据答疑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投标人技术陈述情况,与投标人进行技术交流;
3.2.1.1.3技术交流后,若有需要,投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要求,对技术参数进行修正,并做书面承诺。
3.2.2商务答疑
3.2.2.1投标人向评标小组作商务陈述:
投标人须结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对所报价货物的价格组成等向评标小组专家进行商务陈述。
答疑结束后,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结合答疑整体情况,若有需要,则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响应承诺。
各投标人以技术、商务答疑后的书面承诺为基础,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采用书面方式做出,投标人须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报价时间统一密封报出;最终报价为不公开报价,不再向任何投标人公布报价情况。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最终报价结束后,内容涉及价格及需要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投标人现场须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按手印,评标小组以此作为评定中标人的依据。补充、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小组须对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最终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报价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的,评标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
3.4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