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
4、承租方不得更改房屋结构。
5、承租方不得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增加经营内容,违者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
6、承租方经营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质量或服务引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7、承租方必须服从租赁方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出租方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管理考核。承租方经营商品安全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8、如因政策、管理、维修及不可控因素需承租方调整经营位置的,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相应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时另外交纳2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无违规行为租期结束后一次性全额归还;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按时交付所用水、电等相关费用。
(略)、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略)、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略)、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
(略)、意向承租方可先到扬州市个园管理处了解现有状况。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最终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为准。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个园管理处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