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应企业资格条件
1.供应企业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企业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遴选;不同的供应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遴选:(略)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4.具有以下资质:(略)
5.能提供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
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包含医疗用毒性药品)
5.《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包含医疗用毒性药品)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8.供广东省医疗机构的代表性发票复印件至少3份
附件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