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平鲁区乡道路分界点-东平太改造工程施工:
3.1 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满足本项目的信誉要求;
(2)资质要求:(略)
(3)投标人近 5 年((略)年4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且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单项里程不少于2公里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含新(改、扩)建公路路基、路面(沥青混凝土)工程业绩)。
3.2 拟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最低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略)
(2)项目总工:(略)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3)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3.4 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 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凡在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考核定级中,被评价为 D 级的单位,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5 投标人在近三年((略)年4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未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因重、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未在山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事故并受到通报。
3.6 投标人未在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中发生严重不履约行为。
3.7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近三年((略)年4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为准)。
3.8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信用山西”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中未被列入行政处罚记录。
3.9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