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1、本次租赁的标的韩香馆及仓库一起出租。
2、出租标的位于北京泰山饭店餐饮楼4层原韩香馆、会议楼地下二层原餐饮部大仓库。面积约为(略)㎡(其中:(略)
交易条件
1、出租标的位于北京泰山饭店餐饮楼 4 层原韩香馆、会议楼地下二层原餐饮部大仓库。 面积约为(略) ㎡(其中:(略)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房租,最晚不超过5天。首期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挂牌信息公 告截止日的(略)时前交纳保证金(略)万元,项目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号。合同期间中途退租,房屋租赁保证金不再退还。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房屋仅作为办公、仓库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产生浓烟、噪音、烟尘异味污染以及存放危险品等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装修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并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房屋租赁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任何补偿要求。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破坏, 自行承担租赁房屋使用中产生的水电暖维修和易耗维修品以及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并承担所发生 的相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 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租赁业务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比例交纳服务费。
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出租方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
补充披露信息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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