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略)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要求)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QGCSJ-5~QGCSJ-8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1项要求;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项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3、证明材料应附:(略) 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且影响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格)证书变更记录扫描件。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6、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QGCSJ-5~QGCSJ-8 | 同时具备: 1、近5年内完成1条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不少于(略)亿元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2、近5年内完成1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本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填报上表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略) 3、“近5年”是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审计报告时间为准。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第1项业绩,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2项业绩。同一合同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业绩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认定。 5、承担结算审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或财务决算审计(含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结算审计工作的,其结算审计业绩予以认定;承担财务审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或财务决算审计(含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财务审计工作的,其财务审计业绩予以认定。 6、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跟踪审计的中间阶段结算报告不属于有效业绩,应提供整个工程最终的结算报告(或总结报告)。若投标人是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业绩(含工程结算)且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或联合体协议书能体现投标人承担的工作内容满足业绩要求的属于有效业绩,投标人可提供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7、各类型的分包业绩均不属于有效业绩。针对项目部分施工标段(非整体项目)的结算审核业绩不属于有效业绩。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9、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人员要求) 人员 | 人员最低要求 | 数量 | 5标 | 6标 | 7标 | 8标 | 项目负责人 | 高级职称,持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1 | 技术负责人 | 高级职称,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1 | 造价工程师 | 持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 | 7 | 6 | 8 | 8 | 会计师 | 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 7 | 6 | 8 | 8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主要人员简历表”,并在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若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任职要求,应由该业绩项目业主出具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同一合同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认定。 4、投标人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略)年9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5、近5年是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以业绩证明材料中任职的起始时间为准。 6、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或财务决算审计(含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能反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审计工作内容且其工作内容满足上述人员要求。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主要人员简历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QGCSJ-5~QGCSJ-8 | 1、投标人(略)年、(略)年、(略)年的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略)年、(略)年、(略)年每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均大于1。 |
注:(略)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4、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信誉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QGCSJ-5~QGCSJ-8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 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3、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且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6重大偏差一览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仅指:(略) | 3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2)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下同)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投标函未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按照要求进行盖章。 注:(略) | 4 |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注:(略) | 5 | 联合体投标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应符合招标公告第3.2款的要求。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6 | 报价唯一 | 一份投标文件有多个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 | 7 | 多标段投标 | 投标人同时对本次招标标段中的多个标段投标时,相应标段未提供优先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标段的承诺函。 | 8 | 营业执照 | 未提供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 9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提供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注:(略) | (略)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表第1项要求;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项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3)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 (略)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略)年、(略)年、(略)年的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略)年、(略)年、(略)年每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均大于1。 3、证明材料应附:(略)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财务要求)。 | (略)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略) 2、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略) 3、近5年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审计报告时间为准。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第1项业绩,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2项业绩。同一合同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业绩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认定。 5、承担结算审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或财务决算审计(含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结算审计工作的,其结算审计业绩予以认定;承担财务审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或财务决算审计(含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财务审计工作的,其财务审计业绩予以认定。 6、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跟踪审计的中间阶段结算报告不属于有效业绩,应提供整个工程最终的结算报告(或总结报告)。若投标人是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业绩(含工程结算)且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或联合体协议书能体现投标人承担的工作内容满足业绩要求的属于有效业绩,投标人可提供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7、各类型的分包业绩均不属于有效业绩。针对项目部分施工标段(非整体项目)的结算审核业绩不属于有效业绩。 | (略) | 主要人员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项目负责人1名,高级职称,持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技术负责人1名,高级职称,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近5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的财务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造价工程师,持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人员数量:(略) (4)会计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人员数量:(略) (5)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若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任职要求,应由该业绩项目业主出具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同一合同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的,可分别予以认定。 (7)近5年是指(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一日,以业绩证明材料中任职的起始时间为准。 (8)投标人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略)年9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9)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全过程跟踪审计业绩或财务决算审计(含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能反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审计工作内容且其工作内容满足上述人员要求。 | (略)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4、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时且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一) | 投标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略))为本项目某一标段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本项目中该标段的投标; ((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已在“湖北交投集团(略)年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鄂黄第二过江通道(燕矶长江大桥及接线)等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QGCSJ-1~ QGCSJ-4,QGCSJ-9~ QGCSJ-(略))”某一标段成为中标人后参加本项目QGCSJ-5~ QGCSJ-8任一标段投标。 | (略)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本标段(包)最高投标限价 | (略) | 服务期限 | 投标函未填写服务期,或填写的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略) | 质量标准 | 投标函附录未填写质量标准,或填写的质量标准低于“达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略) | 安全目标 | 投标函附录填写了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和轻伤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的规定 | (略)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 (1)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递交的: (1)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 | (略)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备注: 附表:(略) 湖北交投集团(略)年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审计鄂黄第二过江通道(燕矶长江大桥及接线)等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 标段 | 对应项目名称 | 项目相应的项目公司 | QGCSJ-1 | 鄂黄第二过江通道(燕矶长江大桥及接线) | 湖北交投燕矶长江大桥有限公司 | QGCSJ-2 | 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 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3 | 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咸宁南外环) | 湖北交投香城南外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4 | 武汉至重庆高速公路天门至宜昌段(天门荆门界至二广高速段) | 湖北交投武荆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5 | 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江陵至松滋段(含观音寺长江大桥) | 湖北交投江陵长江大桥有限公司 | QGCSJ-6 | 荆州李埠长江公铁大桥 | 湖北交投李埠长江公铁大桥有限公司 | QGCSJ-7 | 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溢水至镇坪段 | 湖北交投十巫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8 | 房县至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含沙镇溪长江大桥) | 湖北交投兴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9 | 麻城至阳新高速公路北延线 | 湖北交投麻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略) | 硚口至孝感高速公路西延线 | 湖北交投硚孝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略) | 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 | 湖北汉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略) | 英山至黄梅高速公路 | 湖北交投英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QGCSJ-(略) | 沪渝高速公路黄梅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福银高速公路小池至黄梅段改扩建工程 | 湖北交投黄黄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交投黄小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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