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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开始】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

2025-04-30 安徽-合肥-肥东县
所在地区: 安徽-合肥-肥东县 发布日期: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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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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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略)BDFCJ(略)

委托方

肥东县撮镇镇新安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

第1-2层(共2层)

框架

约(略)

6

(略)

3

1、房屋权属情况:(略)

2、该房屋消防验收情况:(略)

3、该房屋水电情况:(略)

4、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5、标的坐落位置:(略)

6、受让方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一楼毛坯,二楼毛坯,房屋内不规则,为小区住宅底商。

房屋用途要 求

1.用途为商业。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受让方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标的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转让价款为受让方的最高报价,每(略)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转让价款装修期为转让期限外(略)天。

履约保证金为转让期限首年前6个月转让价款之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价款一并支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转让价款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对经营权再次转让。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经该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房屋可对外出租。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结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结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受让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略).特别说明:(略)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略)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登记

登记时间:(略)

登记地点:(略)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⑥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⑦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登记):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⑤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附后);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一)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略)

(二)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完成合同签订并递交至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司存档后5个工作日内退入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四)在《成交确认书》发放后超过(略)个工作日未递交《经营权转让合同》至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司存档,则将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转入委托方账户。

(五)受让方逾期未支付相关价款,委托方可以重新交易。重新交易时,原受让方不得参加,且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原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委托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项目竞价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网址:(略)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点击项目标签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略)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友情提示:(略)

注:(略)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免责声明

省主体库会尽量完善和提升平台服务,但不保证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不保证服务不会中断,不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真实性,服务不会发生出错等。对于用户因使用省主体库服务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服务而造成的用户利润、商业信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有形或无形损失)省主体库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提升服务,省主体库需要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在此期间发生的服务暂停现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服务供应故障,应属正常情况,不可视为省主体库违约。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略)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略)

技术支持

(略)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略)(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2: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竞买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处理贵方组织的“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项目登记、竞价、领取成交确认书、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买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略)

我方为“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缴款人/缴款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注:(略)

附件4:

承 诺 函

致:(略)

我方为对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小区东区四期1幢、2幢、3幢门面房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略)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在公告期间与该项目委托方联系,在委托方带领下进行现场踏勘,我方已向其咨询所有项目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房屋渗漏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月日

附件5:

经 营 权 转 让 合 同

房屋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略)

房屋坐落于间 数

建筑面积 m2 用途

乙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略)

房屋转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计年整。其中:(略)日起至日止为免转让价款装修期(免转让价款装修期不包含在转让期限内的)。

第三条:(略)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价款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略)

(一)首年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转让价款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价款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转让价款,计:(¥元),转让价款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转让价款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略)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价款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标的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权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略)

1、转让期满或经营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经营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经营权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略)

1、房屋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转让价款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经营权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标的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标的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标的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及承担各项费用,经营权转让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标的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略)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期限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转让时间结算转让价款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转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转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经营权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达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转让期总转让价款的%/(或约定的其他金额)。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价款,除须补交转让价款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价款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价款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略)

第十五条:(略)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略)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份。

甲方(盖章):(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电话:(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略)标的图片.doc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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