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协议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承租方需在签订《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3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押金)。 3、最终承租方应当在《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年租金。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协议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协议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出租方收到首年度租金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6、对承租房屋的使用要求:(略) 7、承租方必须按照批准的产业类型使用标的,确保投资项目工艺流程及建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在投资有效期内履行投资协议,如期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并正常运营,不得私自放弃、中止投资项目建设,不可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及标的用途。 8、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9、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略)、承租方在本协议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其他设施,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先报批,待批准后方可建设;承租方获得标的使用权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经营其他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收回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租赁期间,承租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应经得出租方同意并报出租方备案,依法履行手续后方可装修,如未履行手续而装修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装修不得破坏原标的主体结构,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因漏水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略)、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为准,实际签署《企业入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协议》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