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城南养老服务中心项目EPC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莲都区城南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已由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略)-(略)-(略)-(略)-(略)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 区财政统筹解决
,出资比例为(略) % ,项目业主为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招标人为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委托建设单位为丽水恒玖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监督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莲都区城南养老服务中心项目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总建筑面积约 (略) 平方米,其中养老机构用房建筑面积约 (略) 平方米,建设养老床位 (略) 张。项目估算总投资约(略)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略)万元(含大市政工程费约(略)万元)。以上建设内容、工程规模最终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为准。
2.2本次招标范围:(略)
2.2.1工程设计范围:(略)
2.2.2采购:(略)
2.2.3工程施工(含装配式施工(如有)):(略)
本次施工招标范围不包括燃气、广播电视、通讯、电力、自来水专业部门的专业配套项目施工(发包人委托给相关部门实施范围外的,但属于本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由承包人完成),但包括应配合发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发包和实施的管理工作及资料的整理、备案、流程的办理工作。
上述发包的内容和涉及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考虑在投标总报价内,不另行计取。
2.2.4本项目所有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由投标人负责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临时配电房及临时配电柜),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注:(略)
(2)上述第2.2.1点内容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涉及的专家评审费由投标人承担。
本次招标控制价(略)万元。
2.3计划工期:
(略)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成止)。包含项目的前期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整体移交阶段。
2.4其他: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安全文明工地标化要求:无安全、无质量事故、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略)%)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2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须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2)投标保证金须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年/月/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施工负责人,但不可兼任设计负责人,?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
3.8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略)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略)(1)本项目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其中使用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在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的相关要求。因(略)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必须为电子证书。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须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
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略)〕2 号)的相关要求。(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须符合《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信息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浙建政服函〔(略)〕(略)号)。(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三)其他:
?3.(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 2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略)拟派施工负责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已录入且未处于锁定状态,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未处于锁定状态的查询打印页、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录入状态的查询打印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在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4.2 (略)年5月(略)日起潜在投标人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4.3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澄清文件、修改文件等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答疑澄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开标。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4.4 未取得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栏目进行查看。主体库注册咨询电话:(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6 月(略)日(略)时(略)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址:(略)
6.招投标方式
6.1公开招标。
6.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7.发布公告的媒介:
7.1 本招标公告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略)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委托建设单位:(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行政监督部门电话:(略)
(略)年5月(略)日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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