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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定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五)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市***谯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体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等部门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略)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略)
区政府办公室:(略)
区发展改革委:(略)
区教育局:(略)
区经信局:(略)
市***谯城分局:(略)
区民政局:(略)
区财政局:(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
区生态环境分局:(略)
区交通运输局:(略)
区农业农村局:(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略)
区商务局:(略)
区卫生健康委:(略)
区市场监管局:(略)
区应急管理局:(略)
区文旅体局:(略)
区红十字会:(略)
区人武部:(略)
(三)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略)
1.综合协调组:(略)
2.医疗防控组:(略)
3.后勤保障组:(略)
4.交通保障组:(略)
5.治安保障组:(略)
6.人员安置组:(略)
7.新闻宣传组:(略)
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略)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略)
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略)
(二)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 区卫生健康委。
d. 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委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市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请示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决定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整理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争取省人民政府技术、物资和经费的支持。
(2)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争取省卫生健康委技术、物资和经费的支持。
(3)市级以下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三)响应措施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略)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级响应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略)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置
(一)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在事件结束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区级依托华佗中医院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急诊科。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心)
在华佗中医院建立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心)。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生健康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要求,根据需要组建各类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保持相对稳定。
(三)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区疾控中心和华佗中医院作为全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培训任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区性和区内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四)物资和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五)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六)制度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为科学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政策支持。
(七)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略)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略)
重大职业中毒:(略)
新传染病:(略)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略)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略)
旅行建议:(略)
(二)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级别;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三)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各级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五)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六)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略)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略)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略)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略)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略).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略)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略).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略)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略)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略)-(略)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略)-(略)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略):(略)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略)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略)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略):(略)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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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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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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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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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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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传染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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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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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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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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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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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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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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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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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与症
状监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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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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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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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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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
室监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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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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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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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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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
卫生
检疫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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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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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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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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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报告
和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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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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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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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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