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三亚市中医院污水站及改扩建一期污水站托管服务项目 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略).(略)元/年,采购人为三亚市中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绿地领海广场2栋(略)房或将以上报名材料及标书款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略)
采购需求:(略)
质量要求:(略)
服务期限:(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略)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3具有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6 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略)
3.7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略)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略)
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提交的材料(收加盖公章复印件):(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
地点:(略)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略)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公告、成交结果发布媒介:(略)
7.2.本项目采购内容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三亚市中医院污水站及改扩建一期污水站托管服务项目 |
采购预算 | (略).(略)元/年(人民币),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报价 |
2 | 采购人 | 采购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 供应商库抽取 □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略) 2.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 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采购项目,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为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第____期节能清单)内产品 不属于 |
6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7 | 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
8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无 | |
9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略) 地点:(略) | |
(略)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略)天(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
(略) | 提交响应文件 | 正本1份; 副本2份; 电子版U盘1份((电子版响应文件与对应的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一致(含签字及盖章)); | |
(略) | 装订要求 | 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 |
(略)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前不得拆封 | |
(略) |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 采购人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 | |
(略)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略)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略) | |
(略) | 中小企业促进政策 |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略)年(略)月(略)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及财政部(略)年5月(略)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略)%(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 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略)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略)](略)号)文规定下浮(略)%向成交单位收取。 | |
本项目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2.4 “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职责。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前附表列明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 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略)%(工程项目为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型、微型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9.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3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琼财采[(略)](略)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查)。
9.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9.5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9.6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9.6.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略)
9.6.2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有效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6.3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6.4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特别声明:(略)
9.7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8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9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略).磋商文件的组成
(略).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磋商邀请
磋商须知
评审方法及标准
合同文本
响应文件组成
技术部分
用户需求
(略).2 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略).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略).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略).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略).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略).1 在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略).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略).一般要求
(略).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略).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略).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略).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应按要求提供。
(略).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略).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第五章
(略).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略).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略).3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需求响应情况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略).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略).报价
(略).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略).2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略).3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略).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略).1 供应商应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及前附表中规定的特定资格的证明材料。
(略).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略).磋商保证金
(略).1 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数额及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
(略).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略).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略).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略).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略).磋商响应有效期
★(略).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从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略).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略).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略).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略).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略).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略).1 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版应密封包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略).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略).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略).1 供应商在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略).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略).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略).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略).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略).2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将视为无效投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五、磋商与评审
(略).磋商小组
(略).1 磋商小组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略).2 磋商小组构成:(略)
(略).初步审查
★(略).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略).澄清
(略).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略).磋商
(略).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略).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略).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略).4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价格(最终(第二次)总价)磋商,并确定价格磋商的轮次。(见附表2)
(略).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略).6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略).7 对于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同时应当根据本章第(略).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后轮报价不得高于前轮报价,否则后轮报价无效。
★(略).8 对于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进行修订,对磋商文件的修订必须经采购人确认才能生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须将修订内容及本次采购限价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同时与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后轮报价不得高于前轮报价,否则后轮报价无效。供应商无需再次提交响应文件
(略).报价
(略).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略).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略).评审
(略).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略).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略).3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略)
(略).提出成交供应商
(略).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略).2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小组在评审报告中予以确定。
(略).磋商终止
(略).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略).重新评审
(略).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略).保密及串通行为
(略).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略).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略).成交信息的公布
(略).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相关的媒体上公布。
(略).询问及质疑
(略).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略).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略).成交通知
(略).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略).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合同草案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见前附表。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略).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略).3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签订合同
(略).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略).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略).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略).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略).5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略)
附表1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序号 | 审查项目 | 评议内容(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 供应商1 | 供应商2 | 供应商··· |
1 | 供应商的资格 | 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 | | | |
2 |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样式和签署要求且内容完整无缺漏 | | | |
3 | 报价项目完整性 | 是否对本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投标,漏报其投标将被拒绝 | | | |
4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
5 | 服务期 |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
6 | 响应文件数量 |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 |
7 | 其它 | 是否有其它无效投标认定条件 | | | |
结 论 | | | |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中的每一项均为必需条件,请各磋商供应商仔细对照,如有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会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请认真对待!
1、在表中的各项只需填写“ √/通过” 或“ ×/不通过” 。
2、在结论中按“ 一项否决” 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 合格” ;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 不合格” 。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