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2.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江苏产权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略)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导致标的债权未成交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非由转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债权资产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7.除转让方向江苏产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外(如有),其余一切费用均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债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债权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须承担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江苏产权有权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金或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并另行处置标的债权。
9.转让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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