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 :(略)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略)〕1号)、《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豫自然资规〔(略)〕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自然资规〔(略)〕2号)规定,经濮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濮阳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与文化北路地热资源可行性勘查”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略)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略)
勘查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略).(略) | (略).(略) |
2 | (略).(略) | (略).(略) |
3 | (略).(略) | (略).(略) |
4 | (略).(略) | (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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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略).(略) | (略).(略) |
8 | 0 | 0 |
勘查工作程度:(略)
勘查投入要求:(略)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出让收益率:(略)
四、 投标人/竞买人 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略)〕4号)规定,探矿权竞买人应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矿权竞买人应具备营利法人主体资格且有效存续,具备开采所需资金、技术等条件。 (二)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其他不得参与矿业权竞争的情形。 (三)竞买人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为相应矿业权起始价。 (四)本次网上挂牌出让只接受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地址 :(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为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不设置底价,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自行到矿业权所在地实地踏勘调查,真实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竞买人确认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探矿权现状无异议,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竞买申请人不得以探矿权的现状或瑕疵异议对成交结果及因此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一)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竞买人应知晓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国家产业等政策调整对竞买人行使探矿权人权利的影响或限制,并知晓因上述原因造成查明资源后未能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三)竞买人应知晓因无法协调勘查占用土地、林地等导致无法开展勘查、查明资源并转为采矿权后无法开采的风险。
(四)竞买人在开展勘查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勘查区内的铁路、公路、村庄、能源设施等注意避让、并知晓因上述原因导致查明资源储量后不能转为采矿权的风险。
(五)竞买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买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竟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次交易出让仅为探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出让探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含果、竹、木、坟墓等)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买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存在以上问题无法协调处理而影响勘查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报名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探矿权竞买人、竞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探矿权,已缴纳的拍卖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不予以退还,已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自动终止,并将竞得人该失信行为纳入有关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资格的;
2.竞买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3.竞得人拒签或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探矿权出让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4.竞得人未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要求,在催缴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
5.竞得人未按照《探矿权出让公告》《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逾期不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二)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未能取得探矿权或延期取得探矿权,由竞得人、出让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濮阳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三)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且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略)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
(四)竞得探矿权后,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评审,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竞得人自取得勘查许可及水保、环评等相关手续起,应尽快启动勘查工作,且应严格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略)-(略))组织勘查。
(六)勘查(或采矿)工作涉及的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由竞得人自行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七)根据有关规定,取用地热水,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总量限制要求。
(八)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濮阳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门户网站、 濮阳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