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的移交由转让方负责,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转让方负责和受让方协商解决,与哈交所无关。
2、转让的标的以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
3、受让方须在竞价(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全部款项以及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服务费、评估价款、税金、违约监管保证金等全部费用)。上述费用不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需要受让方自行釆掘、装卸、运输及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资金支出。
4、受让方须承诺取得标的物后,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未按承诺用途使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受让方负责自行依法依规釆掘、装车、运输、处置,并承担上述费用。受让方竞买后,标的的数量、质量、毁损等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釆掘、装车、运输均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专门机构或队伍完成;如果在釆掘、装车、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损害等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让方在釆掘、装车、运输、处置过程中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由受让方自行解决;确需转让方帮助协调解决的,转让方可以帮助受让方协调解决,但是受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6、本次转让竞价(报价)结束后,受让方须进行标的的现场测量称重,测量称重后由交易双方须签署现场测量结果确认单,标的最终成交价款以实际转让数量 * 竞价(报价)成交单价(元/立方米)方式计算。
7、受让方须在竞价(报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的评估费用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请在报名前自行咨询转让方评估费用具体金额。
8、相关及其他事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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