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锦江镇天宫村3组土地预征收的公告》(眉彭府预征公〔(略)〕2号),拟定锦江镇天宫村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略)〕(略)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略)〕(略)号)、《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略)〕(略)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锦江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锦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五、本公告期满后,将由锦江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略)年5月(略)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天宫村3组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锦江镇天宫村3组土地预征收的公告》(眉彭府预征公〔(略)〕2号)内容,以及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略)〕(略)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略)〕(略)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略)〕(略)号)、《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略)〕(略)号)执行。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锦江镇天宫村3组,合计0.(略)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5.5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略)〕(略)号)、《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略)〕(略)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住房安置。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天眉管办〔(略)〕(略)号)规定安置。
五、其他事项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