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范围
开原市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6类自然资源资产(水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为准),查清实物量、核算价值量、理清使用权状况。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工作时点完成相关工作,提交相关工作成果,需提交的相关成果,以上级部门最终工作要求为准。
(一)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更新建设用地等资产清查价格。
(二)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6类自然资源资产,到(略)年4月(略)日,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查清资产实物量,核算价值量,摸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初步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价值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
(三)在地籍调查成果覆盖范围内,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等管理数据开展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以及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资产的矿业权状况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清查,形成产权图层。
(四)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实物量清查、价值量核算,重点查清储备土地有关情况。汇总省、市级下发的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清查结果,形成实物量图层和价值量图层。
(五)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相关工作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政策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不仅限于参照以下规范性文件。
1.《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略)〕(略)号)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略)年)
3.《辽宁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4.TD/T (略)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5.GB/T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6.GB/T (略)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7.GB/T (略)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8.GB/T (略)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GB/T (略)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略).GB/T (略) 农用地定级规程
(略).GB/T (略) 农用地估价规程
(略).GB/T (略)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略).GB/T (略)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略).TD/T (略)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略).TD/T (略)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略).TD/T (略) 标定地价规程
(略).TD/T (略)-(略)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
(略).TD/T (略)-(略) 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
四、技术方法
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清查方法、清查价格体系建设方法详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略)〕(略)号)以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
五、成果要求
(一)数据成果。
1.资产清查数据成果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4)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数据
(5)矿产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6)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7)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8)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数据
2.资产清查价格体系。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数据
3.价格信号数据。
(1)全民所有农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4)矿产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5)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6)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信号数据
(二)文字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总结报告》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质检报告》
(三)图件成果。
各类资源资产清查专题图
(四)数据库成果。
开原市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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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一)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施方案,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上投标情况确认中未显示投标(响应)人名单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人。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 盘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进行密封和签章。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并单独提供一张《电子评审系统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格式自拟,签字盖章。 (二)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