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不在资格承诺制范围内,供应商须按本项要求提供材料)。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略)〕(略)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即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略))》的通知(国统字〔(略)〕(略)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征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响应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函须为原件。※供应商应按照征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略) |
| 3 | 响应函 |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提供《响应函》(格式见附件)的,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响应函》,若不提供本《响应函》且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征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