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语听澜项目建设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桂语听澜项目建设监理已由宿迁市宿豫区行政审批局以宿豫行审发[(略)]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宿迁豫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宿迁豫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实行电子化“不见面”招标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略) 2.2项目建设规模:(略) 2.3招标范围:(略) 2.4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略) 2.5监理服务期限:(略) 2.6质量标准:(略) 2.7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略) 2.8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方式:(略) 2.9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如下: 桂语听澜项目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及上述范围内配套建设道路、管网、绿化等全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以及缺陷责任服务期和质保期各阶段监理服务及相关协调工作。 3.资格审查方法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略) 4.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评标方法为:(略) 4.1投标报价:(略) 4.2总监理工程师素质:(略) 4.3资源配置与业绩:(略) 4.4监理大纲:(略) 5.投标人资格要求5.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5.2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要求:(略) 5.3 拟选派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5.3.1 资格要求:(略) 5.3.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截止前 6 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连续三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5.3.3企业业绩要求:(略) 5.3.3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上担任监理职务,(须提供无在监项目承诺书)。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的第 4.1 条监理机构人员资格要求; 5.3.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5.3.4.1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5.3.4.2总监理工程师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5监理机构其他人员配备要求:(略) 5.6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6.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5.6.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6.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5.6.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6.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6.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5.6.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5.6.8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5.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6.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6.2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前,需自行选择服务商申领数字证书(https:(略) 7.投标文件的递交7.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略) 7.2开标地点:(略) 7.3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略) 8. 异议和投诉8.1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2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略)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咨询电话:(略) 8.3异议与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略).联系方式招标人: | 宿迁豫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黄山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庐山城市之家 | 地 址: | 宿迁市宿豫区金融财富广场C座(略)楼 | 联系人: | 闫寒 | 联系人: | 魏晓娜 | 电 话: | (略)-(略) | 电 话: | (略)-(略) | 传 真: | / | 传 真: | / | 邮 编: | (略) | 邮 编: | (略)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略)@qq.co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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