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或具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上证明文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供应商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时间点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或提供供应商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提供供应商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3.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略)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6.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项目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供应商需提供作为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必须提供,请填写完整)。《中小企业声明函》查询渠道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自测小程序。
7.供应商信用信息(要求见“磋商文件十四、磋商相关说明”中“(三) 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内容)。
(一)获取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仍可以下载,期限届满后下载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2、线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3、提交与接收地点:(略)
(二)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质疑函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三)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响应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终止磋商
终止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
(五)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成交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等。
(七)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苏采云”系统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八)采购意向链接:
http:(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