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投标人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类别承诺书(自行编写);如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组织,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开标前六个月内),或(略)年度(或(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缴纳税收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并提供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凭据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自行编写无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行编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略)
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详见格式)。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主要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4.联合体投标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