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总报价得分(F=(略)分) 一、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二、基准价算法 基准价方法三: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开标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基准价系数:(略) 三、偏差率 偏差率=(略)%×(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四、投标价得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略)× E1 ,E1=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略)×E2 ,E2=1。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投标总报价得分:(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略) 2.2.5其他因素-履约信誉(0分) 投标人得分=评标价+其他因素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与履约信誉得分之和)。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 款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核实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但信用等级按规定进行调整除外。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含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含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含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含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g.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评标情况的;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含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g.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含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g.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h.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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