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财库【(略)】(略)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财采监【(略)】(略)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B.拟磋商响应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能提供本项目所要求货物及服务内容的供应商;(总公司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分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必须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
C.磋商响应方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D.磋商响应方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E.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或提供**企业证明文件(需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F.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G.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