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遵义万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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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万雨食用菌种植加工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讨论稿)
(略)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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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万雨食用菌种植加工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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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略)
法定代表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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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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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略)
签约时间:(略)
为加快道真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推进道真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加工、智慧化经营模式,不断提升道真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企业效益增长。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略)
1.2?建设地点:(略)
1.3 建设内容、投资及效益分析情况:
项目总投资约(略)亿元人民币,拟占地面积约(略)亩,分三期建设:
1.3.1 项目第一期计划投资1亿元,占地面积(略)亩,建设年产约(略)万棒秀珍菇菌棒生产线及培养房等设施设备;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期拟实现年产约0.(略)万吨秀珍菇产能,预计年产值约1.1亿元;带动就近务工(略)余人;
1.3.2 项目第二期计划投资3.2亿元,占地面积(略)亩,新建年产约(略)万棒秀珍菇菌棒生产线及培养房,同步建设工厂化出菇房等设施设备;二期拟实现年产约1.(略)万吨秀珍菇产能,预计年产值约2.(略)亿元;带动就近务工(略)余人;
1.3.3 项目第三期计划投资5.8亿元,占地面积(略)亩,建设(略)亩工厂化松茸种植基地,(略)亩食用菌生物萃取和植物肉蛋白精深加工基地。三期拟实现年产约1.5万吨松茸菇及重点开发食用菌保健产品、生物蛋白和植物细胞肉类加工等高新技术产品,预计年产值约5亿元;带动就近务工(略)余人;
计划投资规模及投资额以项目投资规模及市场环境等实际需要为准或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
第二条 项目推进计划?
2.1?项目第一期乙方于(略)年7月启动建设,(略)年2月建成投产;甲方在乙方项目第一期投产前完成配套智能出菇方舱(略)台及相关冷藏设施建设,乙方实际开工建设(略)天后,甲方分三批次(第一批次(略)台、第二批次(略)台、第三批次(略)台)每2个月配套建设完成智能出菇方舱。
2.2 项目第二期乙方于(略)年6月启动建设,于(略)年8月前建成投产;双方再协商方舱和相关冷藏设施的建设。
2.3?第三期乙方于(略)年(略)月启动,建设工厂化松茸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精深加工基地,于(略)年(略)月左右建成投产。
2.4?乙方项目实际启动建设时间及建设周期,根据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土地交付及甲方配套建设等因素确定。具体以乙方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后确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经批复同意的规划设计,通过“招拍挂”方式向乙方出让项目建设工业用地。具体面积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甲方响应乙方依法采取弹性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3.2?甲方按照乙方的规划设计,在乙方启动开工建设时负责将“六通”(供水、排水、电、路、讯、燃气)到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处。
3.3?甲方负责向供电主管部门协调,该项目用电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分类用电政策,并参照县内同类企业享受最优惠用电政策。
3.4?甲方为本项目成立专班提供专项服务,在政策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批准文件和相关登记手续等。
3.5 甲方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智能化出菇方舱,由乙方托管经营1年。1年托管经营期内,甲方按方舱建设投资额的8%向乙方收取固定收益,并指派专人参与方舱经营管理,乙方确保每个方舱除去所有成本(菌棒、劳动力、水电、租金等)后纯收益达2万元以上,1年托管经营期满后,由甲方接管经营方舱;若1年托管期每台方舱纯收益达不到2万元以上,则由乙方继续托管经营,甲方按方舱建设投资额的(略)%向乙方收取固定收益,直至纯收益达2万元以上后,交由甲方经营;若1年托管经营期每台方舱纯收益达2万元以上,托管期满后,甲方不接收经营,由乙方继续托管经营,甲方按方舱建设投资额的6%向乙方收取固定收益。
3.6?甲方积极争取食用菌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项目,对乙方予以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自愿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略)万元。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以注册公司名义进行,公司税收、统计关系等均在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承诺生产经营期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服从政府管理。
4.2?乙方投资需达到入园工业园区要求的最低投资强度。
4.2 乙方自行负责生产需要的主供电源和重要负荷的备用电源,以及项目、厂房、厂区内所有生产设施设备及低压用电设施建设;
4.3?乙方负责提供乡镇种植基地智能化出菇方舱所有参数设计及相关质量要求,因方舱参数设计及相关质量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在乙方方舱托管期的维修维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4 乙方负责在相对集中的生产区域布局收购和技术指导站,全程提供免费技术服务。
4.5?乙方托管方舱结束交由甲方经营管理后,双方另立种植协议。
4.5.1 出售菌包单价不高于2.5元/包(含技术服务费、厂区上车费),菌包重量为3.0斤(±0.2斤),保证鲜菇产量0.8斤/包以上。菌棒污染率不高于3%,甲方适时对乙方生产种植菌棒随机抽查。
4.5.2 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目标,下达生产订单,在供应菌棒前1周按1.(略)元/包收取菌包订金,剩余菌包款从收购菇款中抵扣。
4.5.3 鲜菇出产后分A、B两个等级(A级保底收购价格不低于4.5元/斤,参照市场标准,且占比≧(略)%;B级保底收购价格不低于4.0元/斤,参照市场标准,且占比<(略)%)。若市场价格高于保底收购价,收购价不低于市场平均价。
4.5.4 乙方承诺每包产值除去菌棒款、水电费和劳动力等成本后纯利润不得低于0.(略)元,若纯利润低于0.(略)元/包,差额部分由乙方进行兜底。
4.6?合作期内乙方在不影响甲方收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行情及供需关系自行调整开发其他菌菇品种。
4.7?乙方在建设及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按照关于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确保企业“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达标排放,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8?乙方在建设及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为员工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注重安全生产,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及员工工资、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4.9?乙方必须在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不得超越用地红线。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绿化等自用设施由乙方负责建设。
4.(略)?未经甲方及相关部门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同意转让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4.(略)?该协议签署后,后续所有事宜委托遵义万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但后续相关责任由深圳万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遵义万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5.1 若甲方违约,未能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或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项目建设成本、财务成本、人工成本等。
5.2 乙方取得土地手续后超过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日期满(略)个月未开工建设的(非因乙方原因致使未开工建设的除外),乙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同时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清除使用土地上已投资建成的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甲方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乙方所使用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对土地进行转让、租赁、改变使用性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相关部门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乙方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6.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6.1.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履行必要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6.1.2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必须作相应修改的。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略)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守约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按合同约定和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6.1.3已签署投资合同,但是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该行业、技术相对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明显落后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6.2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2.1 未按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6.2.2 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6.3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3.1 甲方未按照3.2约定出让建设用地或乙方未竞得项目建设土地。
6.3.2 项目建设用地非因乙方原因,在乙方取得土地后一年内仍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6.3.3 甲方未按约定完成种植基地智能化出菇方舱及配套冷藏设施建设及验收。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7.1 不可抗力事件指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恐怖活动、疫情等社会事件。
7.2 双方或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略)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7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7.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4 在迟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7.5 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文件、政策规定等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有违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
8.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首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3本合同的签订、内容、履行、解释、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各方对本合同协商签署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尚未公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9.2在未取得信息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和甲方依法依规向有关机关报告,接受审计、监察的情形除外。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有关政策、市场制度、研究报告、企业资源信息等。
9.3本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始终有效,不因本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廉政条款
(略).1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双方承诺不违反廉洁纪律,不向对方工作人员赠予财物或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不为对方报销或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为对方工作人员个人及亲友提供有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不当利益。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略).2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略).1双方认可,任何一方向对方进行书面通知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微信、电子邮件或当面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双方共同确认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均为双方有效的送达或通知信息,其中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因为该地址或信息的改变地址通知事项不能收到、被退回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略).2双方共同确认:(略)
(略).3一方按照本合同第(略).1条列明的地址或信息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书的,以邮件方式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接收方不得以签收人不是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本人或不具有签收授权为由进行抗辩,如发生拒收或其他不能送达的情况,文书自交付邮寄之日视为送达成功;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邮件进入接收方邮件系统之日为送达。
(略).4本合同双方一致确认:(略)
第十二条 ?其他事宜
(略).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略).2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略).3 ?本合同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为准。
(略).4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县上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投资促进局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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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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