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此次资产转让范围包含机器设备、工装模具等资产。
交易条件
1、标的资产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标的数量和质量均以实际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和税金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略)〕(略)号)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具体税率以资产包中资产购置日期(以(略)年1月1日为分界),其中(略)年(含)之后资产价值占比为(略)%,(略)年之前资产价值占比为(略)%。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联鲁评报字【(略)】第(略)号《资产评估报告》。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清运工作时间为(略)个工作日,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处置所涉资产。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此次项目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税金。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转让方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
补充披露信息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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