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浑南区辖区范围内有校车运行需求的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人数约为(略)人。
二、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负责区内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公办中小学校学生正常上下学、临时调课、假期返校,对校车安全运行负责。公办中小学每年校车运营服务时间按(略)个月计算,即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各5个月。为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时间,校车早晨发车时间不允许早于6:(略)
2、服务单位对合同内容规定的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
3、服务单位需按照区域划分情况提供备班车辆和备班驾驶人员,确保在校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保证正常运送需求。备班驾驶员必须具备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校车办备案。使用备班车辆或调换驾驶人员,要在学校和校车办进行备案,明确调换时限。
4、服务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提供服务。投标时需提供不少于(略)辆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校车相关手续(行车证或车辆出厂合格证),中标单位需在(略)年9月3日前完成本项目拟投入的全部所需运营车辆配备(运营车辆配备需通过区教育局、交警、交通、应急等部门的校车安全性能检查,并对所有配备的司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若在(略)年9月3日前未完成全部所需运营车辆的配备,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5、服务单位负责合理安排校车行驶线路,合理调配车辆,因生源数量增减带来的车辆增减问题由服务单位解决。
★6、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辆行驶记录仪,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校车行驶状态,在校车运行时间实行值班制度,分析处理动态信息,配套设备设施及维护升级等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服务单位还应免费为区校车办搭建该系统监控平台。
7、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8、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对校车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不得“带病”上路。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9、服务单位要做到校车运行定时、定点、定线,规范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时间和线路。如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需改变时间、线路的,必须事先将线路变更情况报相关部门审批。
★(略)、校车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完好。
(略)、校车运载学生或儿童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略)、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严禁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学生应当采取实名制乘坐校车。
(略)、服务单位须按规定为校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的各类保险。
(略)、校车上下学生或儿童时,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抵达学校到离开期间,应当在校园内或指定地点停靠。
★(略)、校车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由服务单位承担责任,与浑南区政府无关。
(略)、服务单位应依法进行纳税,要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校车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校车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略)、服务单位严禁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服务单位应依法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劳资关系。服务单位负责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通部门的审验,保证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务单位必须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服务单位负责处理校车驾驶员劳资等各类纠纷,与浑南区政府无关。
(略)、校车运载学生或儿童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运载小学生超过(略)人时,应配备2名照管人员。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运营企业),投标前不得有安全责任事故。
三、人员配备
服务单位需为本项目配备管理专职人员:
项目经理:(略)
安全管理负责人:(略)
监控系统调度人员:(略)
车辆调度人员:(略)
安全管理人员:(略)
★四、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4、拟备合同期内上线的校车必须满足《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略)-(略))》。
★五、考核制度
1、对服务单位进行总体评价考核,通过卫星平台监控、现场检查、服务对象评价及社会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2、相关考核依照《浑南区校车运营安全考核细则》及相关服务要求及执行。对于实际运营考核过程中存在的未尽事宜,在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进行增加和调整。
3、对服务单位的考核分服务对象考核、综合检查考核、专项检查等。服务对象考核以月为单位,每个月有(略)%的学校的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则视为当月不合格。每个学期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视为学期考核不合格。连续两个学期,五次月考核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综合检查考核为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即时处罚,该处罚与月份考核独立进行。专项检查则结合运营实际、服务要求和上级相关文件、通知等指示精神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的同时,依照《浑南区校车运营安全考核细则》涉及项目条款进行处罚。
4、每学期中,服务单位一个月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当月服务费用的5%;学期考核不合格的扣发所在学期服务费用的5%,并责令整顿。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发生的所在学期服务费用的(略)%,并解除合同。服务过程中,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司乘人员、单位职工、学生家长等群体上访、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善的视为所在学期考核不合格,并解除合同。
★六、服务费用
1、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固定价格执行,即每生每月(略)元。暂估符合补贴条件的乘车学生数量约为(略)人。每个学期按照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乘车学生数量为准进行支付。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学生参照此价格标准自行缴纳相关费用。
2、投标人所按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固定价格为校车运营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费用、驾驶员工资、照管员工资、车辆维修及养护费用、车辆下线更新费用、车辆年检及保险费用、违章罚款费用等校车正常运营的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润,政府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3、付费方式:(略)
★七、服务期限:(略)
注:(略)
★八、其他要求
中标单位须提供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上岗前由采购单位进行核验。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可加密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或仅上传电子文件,投标无效。 3.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