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踏勘出租房屋现状,向出租方查看相关房屋产权、建设手续等,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本公告表述不一致的或不能满足自己的租赁目的的,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书面提出,未提出疑义的意向承租方均视为已踏勘并认同本项目各个标的要求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负责。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仅如实公布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项目成交后,视为承租方已接受出租标的现状,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承租方自行依法依规装修并承担一切费用,安装的设备设施须符合环境、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整体协调、风格一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租赁期满退租的,出租方不对装修费用进行补偿,房屋租赁期满之日起(略)日内,承租方自行清理掉涉及装修可移动的部分,如未清理,出租方有权对该类物品进行处置。不可拆除的部分不予补偿。损坏出租方设施设施的,承租方照价赔偿。 四、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对资产擅自处置,不得改变资产现状,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 五、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仅提供水、电接入。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范围需要参照文件政策执行,经营活动、货物品种和价格等须经出租方对照政策要求审核同意。严禁从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业和有违出租方服务性质和职业形象的行为。 七、家具资产非正常折旧、毁损的按原价赔偿;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合法经营,保持良好卫生环境。一旦发生市民投诉或其他影响经营的行为,承租方要妥善解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由承租方承担。 九、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出租方及竞买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数据、视频、口头介绍等),仅供竞租人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已告知的瑕疵),出租方、竞买人及政务服务中心对此不构成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意向承租方在交易平台竞价过程中,出现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