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投资意向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并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2.信息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则采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拟募集金额成交;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 3.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增资的,币种须为人民币;以非货币形式增资的,投资方须以经增资方股东认可符合条件的非货币出资。 4.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6个月内签订增资协议;以货币形式增资的,剩余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生效后(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形式增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股东审议同意,在增资协议签订前,须完成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评估备案等价值认定工作,并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非货币资产过户登记至增资企业名下。 5.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设立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6.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增资完成后须同意以下条款:(略) 7.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本次增资资金/非货币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非货币资产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 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投资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略) 9.意向投资方的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略).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略).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可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协助事项,但投资方需承担相应费用。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