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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略)项开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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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略)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得分(满分(略)分)技术得分权重((略)%)+经济得分(满分(略)分)×经济得分权重((略)%)。总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技术分较高的排前;技术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采用以差额选举的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先后顺序,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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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略)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得分(满分(略)分)技术得分权重((略)%)+经济得分(满分(略)分)×经济得分权重((略)%)。总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技术分较高的排前;技术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先后顺序,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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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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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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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略).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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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略)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略)
□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略)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略)
?其它:(略)
2)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须涵盖工程竣工日期,如未按期完工导致银行保函时间不足的,承包人须及时按照时间要求提供新的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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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工程担保
(略).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略)中标价款的(略)%(若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金额为中标价款的5%),即(大写)(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略)(略)个工作日
(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其它:(略)
2)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投标。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须涵盖工程竣工日期,如未按期完工导致履约担保时间不足的,承包人须及时按照时间要求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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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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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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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略).1条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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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的约定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以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银行保函为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注册的(工商、农业、建设、中国银行)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可凭发包人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不可撤销的)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略)%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略)日内支付承包人预付款暂定(略)元。[如超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略)%,则以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略)%的金额作为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中标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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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的约定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向发包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略)日内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略)%的金额作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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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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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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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略).1 ■以形象进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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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以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银行保函为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注册的(工商、农业、建设、中国银行)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可凭发包人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不可撤销的)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略)%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略)日内支付承包人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略)%,发包人可根据中标金额进行调整]。
2)当本项目施工完成进度至(略)%,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的(略)%(含预付款)。
3)当本项目施工完成进度至(略)%,实际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的(略)%。
4)工程完工并通过工程预验收后,实际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的(略)%。
5)工程通过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竣工联合验收且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6)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整理结算送审材料,并在(略)个工作日内送至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资料齐全后,按有关程序申请财政结算评审,经财政评审机构核定结算资料,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在取得财政部门的结算核定资料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财政评审价的(略)%。留下本合同财政评审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略)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略)天内将本合同财政评审价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7)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略)%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略)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略)
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承包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承包人须在支付前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
以上付款时间为发包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使用财政资金,发包人可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工程款项的具体支付金额、期限、进度等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承诺不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而向发包人索赔费用或主张相关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中止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理由。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过期前,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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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略)日内支付承包人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略)%。。
2)当本项目施工完成进度至(略)%,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略)%(含预付款)。
3)当本项目施工完成进度至(略)%,实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略)%。
4)工程完工并通过工程预验收后,实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略)%。
5) 工程通过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竣工联合验收且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6)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整理结算送审材料,并在(略)个工作日内送至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资料齐全后,按有关程序申请财政结算评审,经财政评审机构核定结算资料,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在取得财政部门的结算核定资料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财政评审价的(略)%。留下本合同财政评审价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略)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略)天内将本合同财政评审价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7)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略)%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略)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略)
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承包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承包人须在支付前提供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
以上付款时间为发包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使用财政资金,发包人可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工程款项的具体支付金额、期限、进度等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承诺不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而向发包人索赔费用或主张相关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中止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理由。
如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递交质量保证金的,保函(保险)过期前,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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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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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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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略).1条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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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略)天内。
■另有约定:(略)
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和(略)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结算。
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招标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核认才有效),最终结算价按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价格为准。
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本项目合同结算完成后对本项目合同结算进行审核,不论之前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或作出决定,如这些协商或决定与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最终结算结果不一致,应以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终审核报告为准。如此时发包人已将款项多付或少付给承包人,应将该部分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追回给发包人或追加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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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略)天内。
■另有约定:(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发包人在(略)天内支付剩余的结算款。
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和(略)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结算。
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招标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核认才有效),最终结算价按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价格为准。
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本项目合同结算完成后对本项目合同结算进行审核,不论之前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或作出决定,如这些协商或决定与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的最终结算结果不一致,应以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终审核报告为准。如此时发包人已将款项多付或少付给承包人,应将该部分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追回给发包人或追加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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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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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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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略).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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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采用银行保函),即 元。
□另有约定: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另有约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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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即 元。
□另有约定: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另有约定: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或者承包人递交结算款的3%的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承包人完成保修义务后(略)天内,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无息返还承包人 (如承包人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有发生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费用进行支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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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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