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技术部分
★一、服务内容
项目一、肢体类残疾人
(一)重度肢体类(一、二级)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康复机构需对重度肢体类(一、二级)残疾人开展不少于6次的入户康复服务。)
对浑南辖区内(略)名重度肢体类(一、二级)残疾人提供入户康复服务内容包含:
1.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其中康复评定项目不得少于两项)。
2.按照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体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每次训练不得少于(略)分钟。
3.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属进行康复宣教,康复训练指导)。
4.中医疗法(推拿、穴位点按、经络疏导三选一)。
5.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档案。
(二)轻度肢体类(三、四级)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选择对轻度肢体类(三、四级)残疾人进行入户不少于6次或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少于(略)次其中一种方式开展康复服务。)
为浑南辖区内(略)名轻度肢体类(三、四级)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内容需包含:
1.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其中康复评定项目不得少于两项),制定康复方案。
2.按照制定的康复方案,开展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体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每次训练不得少于(略)分钟。
3.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对家属进行康复宣教,康复训练指导)。
4.中医疗法(推拿、穴位点按、经络疏导三选一)。
5.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档案。
项目二、视力类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为浑南辖区内(略)名视力类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康复机构需提供康复训练不少于(略)小时(四天)为基础的康复服务,内容需包含:
1.身体状况评估、身体基础检查及康复评定。
2.康复训练包括定向行走、生活技能及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训练时长不少于(略)小时(四天)。
3.根据对视力类残疾人的身体状况评估、身体检查及康复评定内容进行日常生活能力指导、社会适应能力、认识能力、交际能力指导、心理疏导、家庭指导等项目。
4.形成完整的评估计划及康复服务实施档案。
★二、服务要求
1.成立项目服务小组:(略)
2.服务人员要求:(略)
(响应文件需提供本单位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及有效的相关资格证明)
3.服务优先:(略)
4.服务职责:(略)
5.保密原则:(略)
★三、监管措施
1.首次入户服务需由各街道残疾人专干陪同,浑南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及各街道不定期抽查,或通过随访了解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情况。
2.康复服务机构每次进行康复服务需使用水印相机拍摄水印照片,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将所有康复服务照片汇总刻录成光盘报送至浑南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备查。
3.由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沈阳市残疾人精准康复评估登记表》《沈阳市残疾人社区精准康复服务档案》及《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实现一人一档,其中档案内服务人员需医生签章。根据履约期限时间节点,浑南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康复服务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4.康复服务机构需将社区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确保数据录入及时、精准;浑南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合同生效后不定期在平台进行检查。
5.开展回访工作,在所有康复服务项目结束后,以电话或入户方式对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进行回访,回访率不低于总服务人数的5%,并建立回访台账留存,了解掌握对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的满意度。
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
★1.履约期限:(略)
★2.履约地点:(略)
★3.付款方式及条件:
(略)年9月(略)日前完成总服务人次的(略)%的康复服务后,付合同价款的(略)%,(略)年(略)月(略)日前完成剩余康复服务后付清余款。
★4.结算要求:(略)
★5.验收标准:(略)
验收程序:(略)
验收报告:(略)
组织验收主体:(略)
★6.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 0.1 %的违约金,逾期 (略)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在供方提供服务验收通过(略)日内,向财政提交请款材料,付款时间以财政局支付时间为准。
(4)在康复服务期间内,出现供方拒绝提供服务(因非残疾人自身原因造成残疾人未接受到康复服务)的情况,需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在康复服务期间内,若出现康复服务机构擅自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发放慰问品的情况,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