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拍卖标的均不含车辆号牌。 2、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买受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标的现状、配置和相关信息进行实地查验,并慎重出价。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买受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买受人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略)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 4、买受人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买受人无法按照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人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须在转让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买受人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 7、买受人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买受人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8、报废车辆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2日内完成报废车辆等交接签字,该报废车辆无行驶证、登记证书。买受人需自行承担因报废车辆缺失证件(如登记证书、行驶证)导致的后果。建议补充缺失文件后再进行报废处理,确保流程合法、合规,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9、签订合同并在委托方收到全额车辆成交价款后,报废车辆由买受人在(略)日内自行负责将车移至拆解场地并办理销户手续,并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逾期未办理好手续,视为乙方违约,委托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重新选择买受人。 (略)、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政府性收据。 (略)、其他特别说明: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