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潼南区老城片区排水防涝改造工程EPC 已由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潼发改审[(略)](略)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潼南区城镇管线管理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和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重庆市潼南区城镇管线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潼南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完善项目范围内雨水排放通道,使片区市政道路基本具备完整独立的雨水排放通道;消除区域内积水隐患,提高城市安全运行;修复管网缺陷,提高管网运行效率;将错接入污水系统的雨水剥离,缓解污水系统运行压力。并对潼南老城片区未来的改扩建工程提出相关要求和规划思路。潼南区老城片区雨水管道修复改造9.5公里;新建雨水管道4.3公里,涉及电力、燃气、供水等综合管线的保护和迁改。
2.3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投资估算额(略)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略).(略)万元(其中:(略))。
2.4 招标范围:(略)(1)勘察部分:(略)(2)设计招标内容及范围:(略)(3)建筑安装部分:(略)(3)总承包管理:(略)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1)勘察部分:(略)(2)设计招标内容及范围:(略)(3)建筑安装部分:(略)(3)总承包管理:(略)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设计招标内容及范围:(略)(3)建筑安装部分:(略)(3)总承包管理:(略)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3)建筑安装部分:(略)(3)总承包管理:(略)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3)总承包管理:(略)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5 工期要求:(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其中:?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设计周期:(略)(略)日历天;?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施工工期:(略)日历天;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6 标段划分(如有):/2.7 其他:/
2.7 其他:/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Ⅰ、Ⅱ、Ⅲ项资质条件:Ⅰ.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工程设计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Ⅰ、Ⅱ、Ⅲ项资质条件:Ⅰ.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工程设计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Ⅰ.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工程设计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Ⅱ.具备以下(1)或(2)或(3)项勘察资质条件之一:(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测绘(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Ⅲ.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第 1.4.1 项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 其中负责施工的施工单位不超过 1家, 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不得超过1家, 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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