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授权)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造师必须具备安全考核B证复印件;
6.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略)年3月至 (略)年5月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注:(略)
7.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略)
8.(略)年度或(略)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9.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
(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略).其他证明材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略).投标人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B证,须是投标申请人本单位在册人员,且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三、获取采购文件1.磋商保证金:(略)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略)
3.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磋商文件制作人或项目磋商经办人提出;对在“电子交易平台”操作阶段的询问请向交易系统软件维护人员提出。
4.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6.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略)
7.有关本次磋商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8.本次采购项目磋商结束后需提供最终报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