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略)
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书发出时间:(略)
原定开标时间:(略)
一、答疑内容
我单位于(略)年6月(略)日收到关于“大良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点建设项目(二次)”的提问,现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您好,大良街道招标文件中,第6页以及第(略)页中,投建的设备设施产权归属问题,是否相驳,以那条为准;
⑩协议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中标人在本项目的所有投入设备设施(含对应软件系统下同)及对应的权益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得拆除任何设备及配件。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需在协议期满一个月内核查所有的收益并完成交割,且中标人必须保证交割的设备设施正常,不得有损坏或未修复的情形。
(4)招标人支持中标人按照国家充电设施相关规范开展建设运营,由中标人投资配建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所有权归中标人所有。
回复:
本项目合作期内,中标人在合作场地内投资配建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备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标人所有(详见招标文件第(略)页“(2)中标人权利义务”中的第①点内容);协议期满或项目提前终止,中标人在本项目的所有投入设备设施(含对应软件系统)及对应的权益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不得拆除任何设备及配件。
二、其他补充事宜
1、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书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未改变。
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