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略)年7月(略)日至7月(略)日工作日(略):(略)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整体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五、转让方未提供上述资产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六、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称重工作(受让方需自行负责将标的运输至转让方指定的过磅地点进行过磅,双方按照移交情况确定实际重量)并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重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有权自行处置。
九、在交易合同生效当日,受让方须将履约保证金(按照成交单价×预估重量×(略)%收取)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并结清搬运、剩余交易价款、人工等相关费用且未引起安全、消防、环保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按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十、自受让方足额结清交易价款、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签订《标的交割清单》。《标的交割清单》签订后,标的看管、转移、现场清洁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和环保责任、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若未在《标的交割清单》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导致转让方现场废旧物资混乱、影响生产、环保处罚等,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如需转让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周转场地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办理申请,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十一、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二、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收费标准详见登录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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