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厚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3月(略)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道临江大道(略)号武汉江山4栋1层3、4、5室,依法对武汉厚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4月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略)
同时,我局已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继续对抽检批次“生姜”供货商建平调料商行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略)年4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二、武汉市青山区锦鸿水果超市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略)年3月5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道艺城紫金滨江6栋,单元2号3号房,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锦鸿水果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略)年4月8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原则,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略)
同时,我局已对抽检批次馒头的供应商武汉市青山区佳音老面馒头店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未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略)年4月(略)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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