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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转让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或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因办理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落实解决,办理移交手续之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转让标的以交付时现状移交,转让标的面积以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为准(如果证载内容与土地主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内容不一致的,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地上建筑物面积以现房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如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受让方在完成转让标的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转、受让双方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移交房产租赁关系及房屋租赁合同,移交后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与承担,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等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标的受让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了解并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标的过户的要求等其他条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土地、房产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现场勘查时间:(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