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场地必须符合设计用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标的1仅限用于从事【联通】通讯业务服务,标的2仅用于从事【电信】通讯业务服务,标的3仅用于从事【移动】通讯业务服务,各标的均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涉及反动、黄色、不健康内容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1)在经营过程中禁止出售预售卡、代金券和其他形式的储(充)值卡。如违反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时整改并按照(略)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2)在店铺外设置广告、宣传标牌应符合学校要求,承租方不得擅自出店占道经营,在校内及校门周边开展宣传营销活动需提前向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报备,营销活动方案和营销地点获得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如违反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时整改并按照(略)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3)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所有垃圾应送到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垃圾日产日清。如违反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时整改并按照(略)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4)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及出租方相关规定,并配合出租方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意识形态排查,对所提供服务实行“三包”,假一罚十;不得在出租方校内饲养家禽家畜。如违反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时整改并按照(略)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5)标的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承租方须将标的内所有工作人员与承租方的隶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劳动合同等)提交至出租方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在租赁期内,若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承租方应立即告知出租方并进行备案。若出租标的工作人员与承租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按照(略)元/次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承租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次月补齐所扣金额。出租方要求整改超过三次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4、各出租标的的承租方在经营前须取得相应通讯运营商的授权经营资格,并将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出租方管理部门备案后方能营业。在确定营业时间前必须得到出租方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扰乱出租方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与师生生活秩序。暑假、寒假的经营时间由出租方管理部门决定。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6、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 7、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8、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装修时,改造、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改造、装修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改造、装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内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3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略)、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交。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式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