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处于司法执行查封阶段;标的无产权证,招租的面积系出租方自行测量;招租不包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标的证载坐落与派出所门牌号不一致,实为同一位置;标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标的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承租方在合同期间无违规违法以及违反合同行为,未对出租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期满且标的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费及空调费、装修费、水费、电费、气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八、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不得在此违章搭建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九、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须保证标的使用安全及消防安全,经营过程中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该项目标的无房地证,承租方在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租赁期内,若遇该房产建设利用、政府征收拆迁、征用等因素需拆除或利用,租赁方须无条件腾退,出租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出租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略)
十三、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略)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五、标的不得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