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证;拟招租的面积系出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承租面积以移交为准;标的有占用;此次招租包不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将剩余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出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七、标的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标的结构,不得危及标的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标的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八、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略)
十、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费、装修费、水费、电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十一、严禁转租,如有特殊情况转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十二、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需另行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合同为准),租赁合同终止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四、标的有占用,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略)日内清退占用并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清洁整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