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德中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德中诚评报字((略))第(略) 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首次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哈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灯箱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哈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灯箱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在签订《哈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灯箱租赁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承租保证金(履约保证金)0.5万元整。 7、承租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广告内容,涉及到审批机关办理广告登记审批手续的广告内容,应到审批机关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承租方在取得广告发布所需的审批手续和登记批准文件后,方可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否则,涉及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8、广告灯箱所涉及的电费按单独电表结算,由承租方承担。 9、如遇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日期间,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发布公益广告,具体时间和方式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负责制作、发布公益广告,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占用公益广告的时间,经出租方与承租方确认后,可按照合同日期顺延。 (略)、承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的要求保证灯光效果及亮度保证广告位灯箱 (略)小时常亮状态。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变更灯光效果及亮度,更换灯具相关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略)、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哈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广告位灯箱租赁合同》为准。 (略)、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