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略))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略))8号)已分别于(略)年1月(略)日、(略)年2月1日和(略)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略))(略)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略)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略)
5.在线投标(电子交易)说明
(1)本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电子交易具体流程详见操作指南:(略)
(2)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已经办理CA锁的须注意有效期限,办理流程详见http:(略)
(3)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投标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略)
(4)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
6.其他事项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完成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略)
(2)本项目相关公告发布网站:(略)
(3)供应商如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前获取采购文件的,请自行登录相关网站查看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就上述内容作出书面通知。
(4)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采购监管部门如发现供应商出现投标硬件异常的,若查证后存在违法事实的,将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剩余供应商达3家及以上的,由采购人决定是否按中标顺位替补;不足3家的,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5)投标保证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