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略)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略) |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低于(略)元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2、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略)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3、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略)万元且在(略)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略)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4、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高于(略)万元的,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由经办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
2 | (略)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略)号)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低于(略)日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略)元罚款。2、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略)日以上(略)日以下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略)元罚款。3、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高于(略)日且在(略)日以下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2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略)元罚款。4、逾期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高于(略)日的,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3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略)元罚款。 |
3 | (略)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 |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骗取医疗救助资金低于 (略) 元的,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1倍罚款。2、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略)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2倍罚款。3、骗取医疗救助资金高于(略)万元的,处骗取医疗救助资金3倍罚款。 |
4 | (略)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 |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略) | 1、具有一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2、具有二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3、具有三种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4、具有四种以上前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5 | (略)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 |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略) | 1、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低于千分之三的,处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2、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在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处基金损失1.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8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3、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高于千分之五且在千分之十以下的,处基金损失1.6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略)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4、基金损失占该医药机构违法行为发生月至终止月期间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的比例高于千分之十的,处基金损失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略)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