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磋商响应供应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在有效期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以上证书的注册单位均须为本供应商,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采购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略)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略))第 (略)号)的规定文件要求执行,其他省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认可。
3.4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略)】2号)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仅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注:(略)
三、获取采购文件1.投标保证金:(略)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略)
3.项目样品:(略)
4.对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等应当由采购人答复的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供应商对其他事项的质疑,请向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5.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认证、业绩等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第二十三条:(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