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湖南金绿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承办本次菜籽油购销双向竞价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规则说明
本次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类型为以销竞购。委托方与竞价中标方通过一次交易实现同等数量粮食采购和销售同步完成的交易模式。竞价方只对采购标的底价进行竞价,一旦采购标的应价成交,则相对应的销售标的同时成交。销售价格以交易清单约定的价格为准,采购价格以竞价交易结果为准。中标方应在竞价交易结束后与委托方同时签订湖南市场制定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二、交易时间和地点
1.交易时间:(略)
2.交易地点:(略)
3.交易方式:(略)
三、交易标的
1、销售出库(略)年入库的浸出一级大豆油共计(略)吨,详见湖南金绿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抽样检验),具体质量以委托方储存的实际实物质量为准,交易客户应提前到库方扦样。一旦参与竞价交易,即表示对食用油质量认可,成交后不再对食用油质量有任何异议,并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采购轮入来自生产企业(略)年生产浸出一级大豆油共计(略)吨,质量标准为:(略)
3、新油到库前中标方需提供每一批次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新油到库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并以单车检验结果为准,如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委托方有权拒收。中标方严禁掺混其他任何油品和水,一经发现,委托方一律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四、交易方式、价格
1、交易价格:(略)
2、销售价格(略)元/吨为固定价,不参与竞价。销售竞价交易成交价为储存点罐内价(包含油脚同价,中标客户负责清罐),装车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中标客户另需要支付出库费用(略)元/吨并承担出入库验收计量所产生的过磅费用。
4、中标客户按照“先轮出后轮入,出一车入一车”方式,完成一级大豆油出库后负责将同等数量(略)年生产新油轮入到库方指定油罐
五、交易期限
本次竞价交易标的出库货物交款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略)天内(日历自然日,以下同), 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略)天内;入库期限为自成交日起(略)天内,交款期限(略)天内。中标方须在成交日后7日内,向委托方提交出入库计划,并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履约,确保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入库任务。
六、结算方式
1、出库结算:(略)
2、如中标方不能按期出库,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延期执行的,双方可签订延期出库协议,对逾期出库陈油按数量每吨3元/天收取保管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委托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及处理中标方未出库陈油。
3、入库结算:(略)
七、资格条件
1.交易客户必须是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粮油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且以前在政策性食用油购销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已是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不需重新报名。
2.非会员企业报名携带以下资料:(略)
3.买卖双方各缴纳双向交易保证金(略)元/吨(含履约保证金(略)元/吨和交易保证金(略)元/吨,注:(略)
4.买卖双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买方承担。
5.承储库点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八、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约责任:
若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一级大豆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交付货物总价款的0.1%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中标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判定违约并扣除相应保证金到市场及中标方”(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二次采购差价等)
2、中标方违约责任:
若中标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金额的0.1%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委托方有权暂停供货或解除合同;中标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轮入(略)吨(略)年生产的一级大豆油,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交付货物总价款的0.1%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判定违约并扣除相应保证金到市场及委托方”。
3、其他违约情形
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补足差额。
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4、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
九、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十、联系方式
电话:(略)
网址:(略)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略)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