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单位授权书 |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略) |
2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注:(略) |
3 |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 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
4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
5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
6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注:(略) |
7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 重大违法记录:(略) |
8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略) |
9 | 资格承诺函(若有) | ①本项目允许投标人(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根据公告附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供应商)未提供承诺的部分则须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若投标人(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特殊情况的行业,按照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的,视为满足资格承诺函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要求。 |
(略) | 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供应商须具备合格有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类汽车维修及以上)或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登记证明(三类企业及以上),提供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的,需满足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以上须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