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云南-昆明-官渡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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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五里片区城中村改造A(略)-1、A(略)号地块回迁安置房项目设计及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第九分公司)混凝土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略)
招标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 联系人:夏自业 电话:(略) 传真:/ 电子邮箱:(略)@qq.com 网址:/ |
1.1.3 | 招标项目名称 | 昆明市官渡区五里片区城中村改造A(略)-1、A(略)号地块回迁安置房项目设计及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第九分公司) |
1.2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
1.3.1 | 招标内容 | 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提供书面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发布澄清后(略)小时内。 形式:招标人发布书面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发出书面修改通知,告知招标文件收受人,进行招标文件修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后(略)小内 形式:投标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投标人要求的澄清回函文件等相关资料。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限价相见最高限价表 |
3.2.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不超过(略)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参照1.4.1条款执行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略)年至(略)年 |
3.5.3 |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的年份要求 | (略)年至(略)年进两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的时间要求 | (略)年至(略)年 |
3.6.3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上传1份电子标书,招标人不接收线下投递纸质文件。 |
3.6.4 | 投标文件的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无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资格预审后不少于3个工作日,发布时间以系统为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线上提交电子标书。 地址:“云上营家”官网(https:(略))。 联系人及电话:(略)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云上营家”官网(https:(略))。 |
5.2 | 开标程序 | 在“云上营家”官网(https:(略))电子商务平台上开标,开标程序按平台设定的执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
7.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方式:中标结果公告于“云上营家”官网(https:(略))。 公告期限:(略) |
7.4.1 | 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略)
1.1.3 招标项目名称:(略)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略)
1.3.1 招标内容:(略)
1.3.2 招标的技术质量要求:(略)
1.3.3 本次招标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略)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供应能力:
(1)资质要求:(略)
(2)财务要求:(略)
(3)质量要求:(略)
(4)业绩要求:(略)
(5)履约信用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略)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略)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不允许偏离。
本招标文件包括: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发送招标文件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做出答复;若异议和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按照2.3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做出相应承诺。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相关服务计划;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各类报表中反映的财务状况数据应当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若没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资料。
3.5.3“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明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不符合4.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的。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略)%。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l)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二章 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一)形式、响应性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 ||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果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
财务能力要求 | |||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
供货业绩要求 | |||
履约信用要求 | |||
其他要求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 是否按要求提供 |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权重 | ||
1 | 商务评审 | 已通过形式、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的各竞标人总价的平均报价为基准值,其报价与基准值相比较[(竞标报价-基准值)/基准值×(略)%],竞标人最终报价(有效报价)等于基准值的得基准分(略)分(保留两位小数点),每低基准值1%加2分,最多加(略)分;每高1%扣4分,分数扣完为止。 | (略) | (略)% | ||
2 | 技术评审 | 生产供应能力 | 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投标单位基本情况:(略) | (略) | (略)% | |
质量保证能力及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提供混凝土试验配合比、相关实验数据记录参数、混凝土工作性能保证措施(如强度、和易性、裂缝控制、泵送性、大体积砼水化热控制、冬季拌合措施、成形质量)。(总分(略)分) | |||||
组织供应、运输、保供服务方案 | 根据场站情况、项目实际情况、运距长短提出切实有效可行的保供措施,保供方案。(总分(略)分)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如绿色文明施工、创优措施等相关内容(总分(略)分) | |||||
合计 | (略) | (略)% |
1.评标方法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2.3.1商务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技术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投标报价评审
2.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3.2投标价的评定
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含税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2.3.3.1和2.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分析:(略)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略)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略),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招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2.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2.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
(4)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8)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9)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略))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略))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略))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略))其他情况:(略)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2.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4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2.6.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2.8.1推荐中标候选人:(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按距离施工运距近的排序在前。
2.8.2中标人的确定:(略)
第三章 供货要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2、工程地点:(略)
3、工程建设批准单位、文号:(略)
4、资金来源:(略)
5、工程内容及规模:(略)
二、物资需求一览表根据工地施工实际道路情况,现特别提示各投标人
请各投标人对本次招标项目现场自行进行实地考察,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各投标人充分考虑运输线路,合理组织运输,谨慎报价。
招标人名称:(略) | ||||||
物资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备注 | |
1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2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3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4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5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6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7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8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9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略)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细石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抗渗P6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抗渗P8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微膨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纤维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水下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超流态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早强3d(略)% | 立方米 | (略) | ||
合计 | (略) | |||||
结算付款方式 | 1.混凝土结算:(略) 混凝土付款:(略) 2.结算付款方式:(略) | |||||
计重方式 | 理计 | |||||
计价方式 | 浮动价,以投标当期昆明市价格指导价为基础价格。价格调整以供货期间各期供货的加权平均对比基期价格信息价涨跌±5%以内不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据实调整。 (1)调差范围:(略) (2)调差基础(T0) 本项目适用的调差基础为招标公告发布当月指导信息价,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中除税价; (3)调整风险系数,i=±5% 即为: -5%≤i≤+5%时,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4)施工期间的确定 以每个月发包人确认的实际供货期间为准; (5)施工期间的信息价(N) 根据发包人确认的供货期间,选取相应月份的信息价。 (6)调价价差(T) 依据每个月对应的供货工程量及施工期间指导信息价材料除税价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 T1={(B1*C1)+(B2*C2)+(B3*C3)+…(Bn*Cn)}/(B1+B2+B3+…Bn) 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与基准价相比涨幅在±5%以内的(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与基准价相比涨幅超过±5%,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及约定如下: 当T1>T0*(1+5%)时,T=(T1-T0*(1+5%))*D 当T1<T0*(1-5%)时,T=(T1-T0*(1-5%))*D 公式中:(略) C1;C2;C3…Cn——施工期内每月指导信息价; T1——每月形象进度对应结算范围内的工程量及施工期间《昆明市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指导》材料除税价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 上述材料价均按指导价中除税价计入;调整材料差价时,只计取材料差价及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其他费用不予调整。 | |||||
合同交货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具体以招标人下发的物资需求计划为准。 | |||||
备注 | / |
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符合GB(略)-(略)《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GB/T(略)-(略)《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略)-(略),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和耐久性的设计要求。
3.力学性能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略)。
4.拌合物性能满足《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略)。 4.长期性和耐久性满足《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略)。
5.原材料应满足 (1)水泥:(略)
6.外加剂:(略)
7.拌合水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略)-(略)规定和要求。
四、验收标准及要求1.数量验收:按卖方混凝土进场经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据(一车一单)计算混凝土量。买方有权核查混凝土数量的准确性,每次以买方抽查三车以上混凝土的平均数量作为依据(过磅或者其他方式),抽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当批次不作调整;抽样误差超出±2%以上的,当批次已完成供应量按误差比例增减。买方抽查车辆的过磅单应有卖方该混凝土运输车驾驶员签名确认,买方应不迟于抽查的次日将结果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为买方对该批次混凝土量无异议。
2.混凝土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混凝土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3.买方对混凝土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混凝土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4.卖方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混凝土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配合比等资料,买方现场确认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若卖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齐;在卖方补齐所需提供资料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5.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将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买方应于(略)分钟内开始卸料,每车卸料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如有超出卸料时间,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买方未能及时组织浇筑,导致混凝土报废的经济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过长导致质量不满足施工要求,买方仍将混凝土浇入构件,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
6.现场验收发现供货质量问题,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无条件退换,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7.买方应按规范每批次抽样送检,该检验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根据鉴定结果,如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耐久性等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
8.买方对已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开裂、色差、凝结时间波动等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即时通知卖方;如对混凝土质量确有争议,应及时分析原因,属于买方浇筑不及时、振捣、现场加水、养护不当等非卖方混凝土自身质量原因,其责任由买方承担;属于卖方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其造成买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五、相关服务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针对该投标项目提供合理的组织供应、运输、保供等服务方案。
混凝土购销合同买方:
卖方: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项目名称)买卖(货物名称)事项签订本合同。
招标人名称:(略) | ||||||
物资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备注 | |
1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2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3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4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5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6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7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8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9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略) | 商品混凝土 | C(略)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细石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抗渗P6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抗渗P8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微膨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纤维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水下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超流态 | 立方米 | (略) | ||
(略) | 混凝土性能费用 | 早强3d(略)% | 立方米 | (略) | ||
合计 | (略) | |||||
结算付款方式 | 1.混凝土结算:(略) 混凝土付款:(略) 2.结算付款方式:(略) | |||||
计重方式 | 理计 | |||||
计价方式 | 浮动价,以投标当期昆明市价格指导价为基础价格。价格调整以供货期间各期供货的加权平均对比基期价格信息价涨跌±5%以内不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据实调整。 (1)调差范围:(略) (2)调差基础(T0) 本项目适用的调差基础为招标公告发布当月指导信息价,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造价信息期刊》中除税价; (3)调整风险系数,i=±5% 即为: -5%≤i≤+5%时,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4)施工期间的确定 以每个月发包人确认的实际供货期间为准; (5)施工期间的信息价(N) 根据发包人确认的供货期间,选取相应月份的信息价。 (6)调价价差(T) 依据每个月对应的供货工程量及施工期间指导信息价材料除税价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 T1={(B1*C1)+(B2*C2)+(B3*C3)+…(Bn*Cn)}/(B1+B2+B3+…Bn) 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与基准价相比涨幅在±5%以内的(含5%),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与基准价相比涨幅超过±5%,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及约定如下: 当T1>T0*(1+5%)时,T=(T1-T0*(1+5%))*D 当T1<T0*(1-5%)时,T=(T1-T0*(1-5%))*D 公式中:(略) C1;C2;C3…Cn——施工期内每月指导信息价; T1——每月形象进度对应结算范围内的工程量及施工期间《昆明市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指导》材料除税价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材料除税价; 上述材料价均按指导价中除税价计入;调整材料差价时,只计取材料差价及调整价差部分的税金,其他费用不予调整。 | |||||
合同交货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工,具体以招标人下发的物资需求计划为准。 | |||||
备注 | / |
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税)元(大写:(略)元)。其中,不含税价合计为元(大写:(略)元),税额合计为元(大写:(略)元)。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同时调整价税合计金额。
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估,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当合同执行数量不能达到合同签订量时,以合同执行数量结算,卖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分的风险。
3.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浮动调整,调整方式为: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是否调整,由各签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的调整方法与参考依据。
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
(注:(略)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2.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货物的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交货地点:。
(本项目施工现场,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
4.供货期间:(略)年月日,最终供货期间以买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5.交货时间:(略)日前向卖方提供下月需用计划,每次提前预报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数量、地点、时间及其他特殊要求至卖方,浇筑前提前小时通知卖方,卖方按买方通知要求的时间组织供货,混凝土发货前小时卖方通知买方准备接收。
6.混凝土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灭失、损毁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1.混凝土及相关原材料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和要求应符合:。
可选择填写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等或填写“详见附件”,在附件中列示。如:
1.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略)-(略),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和耐久性的设计要求。
2.力学性能满足《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略)。
3.拌合物性能满足《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略)。 4.长期性和耐久性满足《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略)-(略)。
5.原材料应满足 (1)水泥:(略)
6.外加剂:(略)
7.拌合水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略)-(略)规定和要求。
2.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要求:以买方计划通知为准。卖方所供混凝土应达到买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落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3.混凝土出厂检验由卖方负责,如因混凝土自身质量原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及监理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4.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在买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配合比验证,验收通过后可用于本合同的生产供应,且不得私自修改,供应过程中出现更换原材料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验收。
1.数量验收
按卖方混凝土进场经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据(一车一单)计算混凝土量。买方有权核查混凝土数量的准确性,每次以买方抽查三车以上混凝土的平均数量作为依据(过磅或者其他方式),抽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当批次不作调整;抽样误差超出±2%以上的,当批次已完成供应量按误差比例增减。买方抽查车辆的过磅单应有卖方该混凝土运输车驾驶员签名确认,买方应不迟于抽查的次日将结果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为买方对该批次混凝土量无异议。
2.混凝土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混凝土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3.买方对混凝土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混凝土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4.卖方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混凝土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配合比等资料,买方现场确认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若卖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齐;在卖方补齐所需提供资料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5.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将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买方应于(略)分钟内开始卸料,每车卸料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如有超出卸料时间,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买方未能及时组织浇筑,导致混凝土报废的经济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过长导致质量不满足施工要求,买方仍将混凝土浇入构件,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
6.现场验收发现供货质量问题,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无条件退换,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7.买方应按规范每批次抽样送检,该检验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根据鉴定结果,如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耐久性等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
8.买方对已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开裂、色差、凝结时间波动等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浇筑并即时通知卖方;如对混凝土质量确有争议,应及时分析原因,属于买方浇筑不及时、振捣、现场加水、养护不当等非卖方混凝土自身质量原因,其责任由买方承担;属于卖方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其造成买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1.上月日至本月的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 日前双方凭结算周期内实际收货的有效签收凭证进行对账结算,并由买方出具对账或结算凭证让卖方进行确认。有效签收凭证是指由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的相关验收凭证。
2.混凝土的结算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授权结算人员签字,且经本合同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否则不作为支付依据。若指定结算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项目计税方式:(略)
2.买卖双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 买方: | 卖方: |
纳税人类型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注册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的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略)天内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便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如卖方未向买方提供发票,买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欠款赔偿。
(2)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类型:(略)。
(3)买方不接受卖方提供开票日期超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一批,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略)
6.卖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买方要求,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买方为止,且因此产生的迟延支付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7.如卖方不能出具发票,买方有权代开,卖方须配合提供代开所需资料,代开产生的费用卖方同意在结算价款中扣减。
1.货款支付:买方依据双方共同核对签字且经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的结算单及相关结算资料及对应开具的发票向卖方付款,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2.货款支付比例及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货款支付比例、时间及质量保证金。)
3.支付方式:。
(明确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银行转账、承兑汇票支付等方式;采用承兑汇票方式时,应注明贴现利息是否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并注明贴现利息承担方。)
4.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卖方名称一致。
5.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建设方资金支付风险,若建设方对买方的款项延期支付,则卖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应款项向后推延至买方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在此延迟支付期限内不视为买方违约且不计算逾期资金费用,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该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1)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需的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略)
(2)买方应设专人在施工现场负责指挥混凝土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卸料,需泵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输送泵的进出场及铺设、迁移管道,以确保混凝土顺利入模。
(3)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买方人员未经卖方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而单方掺入外加剂、掺和物、水而引发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买方负责。
(4)买方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监理工程师、卖方试验室技术人员见证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对混凝土抽样检验、按需要数量制作试件。试件成型后,应做好记录编号工作,以塑料薄膜覆盖并置于阴凉处。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或对应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标准养护试件至规定龄期后,送有管辖权或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以此检验结果并结合实体检测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
(5)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与卖方办理结算。
(6)卖方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买方应指定专人在送货单上签收并如实在送货单上填写“到达工地时间”“开始卸料时间”及“卸料完毕时间”,并保留存根作为对帐结算依据。
(1)卖方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工作,保证混凝土质量和施工性能满足合同要求。
(2)卖方每批混凝土供应前应向买方提供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及有关原材料的检验报告,确保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大方量混凝土(单次浇筑超过(略)m3)供应期间,卖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质量监控。
(3)卖方发货单据(一车一单)要求由操作室人员签发,并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使用部位和出厂时间,由混凝土运输车司机随车携带,进入工地后由买方人员签认。
(4)本合同签订后至开始供混凝土前,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卖方技术部门应向买方提交书面技术交底报告,注明在现场接收、泵送、浇筑、养护混凝土的注意事项,且买、卖双方须召开一次会议,对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的技术及双方相关人员的配合、协调等事项进行一次细致的研究和探讨,拟定可行的混凝土浇筑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5)因现场抽样检验不合格,当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协商可再用回弹、钻芯等方法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如该工程卖方所供应的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以对该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家分析结论和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双方各自承担应负责任。因交付买方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因买方施工不当或未参照技术交底(如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当、未按规定进行二次收面并压光等)造成质量的不合格由买方负责。
(7)因卖方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筑供应中断造成的冷缝问题和买方工期延误,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卖方所提供的混凝土质量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卖方应赔偿买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买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相关服务是指卖方应提供的与混凝土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混凝土存在的数量及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混凝土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2.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1.卖方需要/不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
2.履约担保的退还:。
1.卖方所供混凝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在混凝土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混凝土装卸、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自行配备安全帽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在现场因卖方过错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卖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造成买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1.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有义务提醒并有权利制止。
2.严禁买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卖方请吃、请喝、收受卖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3.严禁卖方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
4.若卖方违背上述规定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廉洁规定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向对方相关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买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卖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
1.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形或未经卖方书面同意的,在已发货条件下买方中途退货、变更交货期、拒绝验收或接收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如对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向卖方支付对应批次货物价值***的违约金。
2.卖方原因导致供货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货,买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其他供货商采购混凝土,因此产生的超合同价格差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对应条款交付混凝土的,根据延误情况,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的延误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若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5.买方不定期对卖方提供的混凝土抽样送第三方检测,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供应的混凝土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和买方工程无法竣工,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违约金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6.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卖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7.确因买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款项的,卖方自动放弃对资金占用费用及利息等费用的主张。若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双方同意按合同订立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逾期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金额1%。(该条款根据卖方企业性质选择部分或全部使用。)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得到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增加的,则受损方可就增加部分的损失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当合同各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3.一方迟延履行超过(略)日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4.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与解除。
5.合同终止与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而丧失或减损,负有义务一方仍应如约履行。
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双方工作联络方式及相关资料送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工作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订单、价格确认单、结算单、发票、合同、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收和送达,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上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略)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3.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肆份,卖方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时提供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略) |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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