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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标的转让后,标的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助办理。因转移登记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内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3、标的房产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落实解决。
4、转让标的一土地性质为划拨,各标的转让后如涉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则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按交付时现状移交,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得对该项事宜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标的的面积以现房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如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关于标的过户的要求和办理购房贷款等其他条件,自行判断是否受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转让标的价款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意向受让方若符合当地购房按揭政策,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购买标的房屋办理贷款,标的房屋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略)
9、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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