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巫山县三合铺片区乡村振兴项目已由重庆市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巫山县全景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巫山县全景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巫山县两坪乡同心村、向鸭村、 望霞村。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一、乡村综合配套设施提升:(略)(略)立方米、购置垃圾箱(略)个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金额:(略).(略)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略).(略)万元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包括项目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该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环保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等。依据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监理职责。2.5 监理服务期要求: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2.6 标段划分:/2.7 其他:/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包括项目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对该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环保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相关单位关系等。依据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监理职责。
2.5 监理服务期要求: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略)(略)日历天,缺陷责任期:(略)个月。
2.6 标段划分:/
2.7 其他:/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同时具备:(略)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同时具备:(略)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同时具备:(略)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2)同时具备:(略)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自行约定,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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